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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2020-03-10 02:01:35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6日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

二、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从事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可参与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

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权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关可以参考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建立涉案财物公开拍卖企业名单库。

四、海关应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网络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与海关协商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并与网络拍卖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拍卖企业开展网络拍卖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海关在与拍卖企业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中,就拍卖企业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

(二)具备保障网络拍卖业务正常开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网络竞价,记录竞价过程,生成电子成交确认书,网上结算服务,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

(三)具备开展网络拍卖活动的业务流程,须包括:用户注册,拍卖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发布,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竞买登记,网络竞价及成交确认,网上结算,资料存档;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和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器、网络设施、技术人员、拍卖专业人员和资金;

(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平台的性质取得许可或备案;

(六)保障网络安全,确保拍卖平台正常运行;

(七)保证拍卖全程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八)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九)其他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工作。

六、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设定保留价。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合理确定。

七、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拍卖保证金;

(六)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七)海关监督方式等;

(八)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载明网络拍卖平台;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实施网络拍卖的,除上述应当载明的信息外,还须在网络拍卖平台载明下列信息:

(一)拍卖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二)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三)拍卖标的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四)需要在网络拍卖平台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事项在拍卖实施时应在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在拍卖前经拍卖企业确认;

(二)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海关已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的,且在拍卖文件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海关及拍卖企业不能向买受人提供除罚没车辆以外其他拍卖标的的成交款发票,不接受买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六)其他应予特别提示的事项。

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内容予以特别提示。

九、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十、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十一、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保证金收取数额由海关与拍卖企业协商确定。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买受人应按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渠道向拍卖企业支付剩余价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按海关要求将拍卖价款直接缴库或汇至海关指定银行账户,经确认缴库或拍卖价款到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受领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海关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四、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足支付部分,应由海关或拍卖企业对原买受人采取但不限于寄送追款通知书、刊登追款公告、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缴。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按余款性质依法进行处置。

拍卖标的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五、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应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流拍。海关委托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可根据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价格确定,也可以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拍卖的中止、终止、撤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海关在拍卖会前因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2.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3.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2.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3.海关在拍卖会前因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4.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海关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三)海关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及时说明有关原因或理由。

网络拍卖平台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海关。

十七、海关有权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实施网络拍卖的,网络拍卖平台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十八、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网络拍卖平台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实地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海关、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竞买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海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

十九、海关、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企业、网络拍卖平台的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海关可以暂缓或中止拍卖。

二十、实施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一)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三)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近亲属。

二十一、拍卖企业或网络拍卖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为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提供服务: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

(四)其他应当排除委托的情形。

二十二、因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二十三、本规定所称竞买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网络拍卖是指通过网络,以公开竞价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网络拍卖平台是指在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十四、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进行变卖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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