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明确了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同时指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证监会表示,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经疏理现有制度规则,列明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同时,新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两类措施。
此外,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我规范,明确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
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明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三是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
四是明确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提高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五是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