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连续发布关于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严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快速蔓延,国内很多民众都希望给远在国外的亲朋好友邮寄或者快递一些个人防疫物品,以帮助境外华人华侨、留学生积极抗击疫情。很多人非常关注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防疫物品是否也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商品检验。接下来,发布君带您了解相关政策。
政策解读
◆个人寄递防疫物品不属于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管控范围
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先后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加强对出口货物类防疫物资的质量管控。但个人携带或寄递的自用物品类防疫物资不属于出口货物范畴,不列入管控范围,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交自我承诺书和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行商品检验。
对于符合个人自用物品限值要求或超过限值但属于单件不可分割的寄递防疫物品,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人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寄递物品,需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保障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防疫物品的快速通关和有效监管。
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
根据公告有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寄递物品符合限值规定的,或虽超出规定限值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寄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需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19号公告)
根据公告有关规定,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B类快件)、低值货物类(C类快件)(低于5000元人民币、不涉证、不涉检、不退税、不结汇的货物)。个人通过快递公司寄递的个人物品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监管要求与个人邮递物品相同。对符合限值规定的,按个人物品类快件办理通关手续。对于低值货物类快件,按照货物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温馨提示
◆由于各国对于寄递物品的管理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寄件人在寄递防疫物品出境时提前了解目的国有关规定。
◆请寄件人如实、完整填报寄递物品相关信息。
◆对于包裹揽收、寄递时效、航空安检等其他相关问题,请提前与邮政或快递企业联系咨询。
(供稿/ 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