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于5月22日被安徽证监局处以8万元罚款。
经查明,2004年汝伟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伟借用“张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5万股,买入金额4941.86万元,累计卖出366.35万股,卖出金额4937.80万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万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5月22日,安徽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处罚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当事人:汝伟,1972年5月出生,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住址:安徽省亳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汝伟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汝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4年汝伟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伟借用“张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30.1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任职通知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