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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人保寿险等20家公司被点名

2020-07-08 09:11:2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20家保险公司被点名。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据银保监会披露,其在产品核查时发现五大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材料、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以及产品费率厘定方面,东吴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北京人寿、瑞泰人寿、平安养老、合众人寿、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友邦人寿、恒安标准、德华安顾、海保人寿、人保寿险、弘康人寿等19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被发现存在五大问题。

其中,部分保险公司产品材料存在问题,一是报送不规范,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二是文件引用有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产品设计方面,银保监会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长险短做和预定退保率畸高问题。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同时,银保监会指出部分险企存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其中,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约定不合理。

关于产品费率厘定方面,银保监会指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海保人寿、人保寿险因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被点名;弘康人寿等公司因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同时,银保监会还对新华人寿销售误导行为进行通报。《通报》显示,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银保监会表示,将依法严肃追责。

银保监会重述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并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各公司发现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偏离保险本源和设计初衷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材料问题。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二是文件引用有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一是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二是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二、新华人寿销售误导问题

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7号)印发后,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请各公司关注如下问题:一是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二是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三是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发现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偏离保险本源和设计初衷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我会报告。

2020年7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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