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狠刹行业协会商会"搭车"收费歪风

2020-11-13 22:44: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于露 杨雅玲

11月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要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杜绝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在此之前,江西、安徽、山西多地发出通知,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提升行业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成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营商环境。

以职业资格认定为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个别行业协会商会却存在违规“搭车”收费行为。

“比如在发放资格证书时,违规收取工本费、证章费、注册费,要求每年定期年审,违规收取确认费、年检费。还有的违背考培分离原则,借组织职业资格考试之机收取考前培训费。”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一级巡视员陈志江说。这些乱象背后,与某些行业协会商会“背靠大树好乘凉”不无关系。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连续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业协会商会正是检查重点之一,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

陈志江介绍:“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建筑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办理企业诚信登记工作,要求前来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都必须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有的道路运输协会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工作,向企业违规收取考评费。这些都属于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的行为。”

此前国务院督查组到山东某钢铁企业实地走访时发现,该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共向100余家行业协会缴纳费用500多万元。入会费、考试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因为害怕不交费会受到区别对待,很多企业有口难言,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只能“照单全收”。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较为集中的领域,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当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已转入全面推开阶段,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总体进展比较顺利。

江苏省社科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佳婧认为,要防止一些协会商会虽然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但仍继续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对企业进行违规收费、强制收费问题。“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商会的内生性成长也不容忽视,只有推动实现行业组织的功能和价值,才能避免出现一脱就散、一脱就死的现象。”

陈志江介绍,作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之一,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会同民政部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回头看”及抽查工作。而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纪律处分衔接的长效机制,也是各地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之一。“执法办案中遇到拒不接受检查、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情况,以及发现其他违纪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在脱钩、分离后受行政机关委托仍行使相应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相关人员,属于《监察法》明确的监察对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加强监督,确保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

今年以来,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该区民政部门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协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严肃查处区安全生产协会相关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释放正风反腐全覆盖、无盲区的信号。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绝不意味着‘脱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表示,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作用,督促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避免一脱了之、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对于一些行政机关推动脱钩改革不力、设租寻租、内外勾结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问责,坚决切断行政机关和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

(责任编辑:莳伊)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衢州:质量强市 品牌加力 标准 ...

  •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 ...

  • 常益长铁路益阳段首片箱梁按节点要求 ...

  • 湖南省消委会、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网络 ...

  • “西安制造”有望再迎高光时刻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