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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图文实录

2021-08-25 21:57:0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寿小丽(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女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先生、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先生。

下面,首先请熊茂平先生作介绍。

2021-08-25 15:00:54


熊茂平(徐想 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李克强总理强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制约百姓投资兴办企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推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双向便利、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厚植发展壮大的土壤。在放的同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夯实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注重确保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先后推动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2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完善。同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推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2019年底,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工作,系统梳理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近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发了《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推进改革的生动实践,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下一步,我们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先简单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2021-08-25 15:08:59


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刘健 摄)

寿小丽: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举手提问。

2021-08-25 15:10:43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这次《条例》的出台在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方面,有哪些制度的安排?谢谢。

2021-08-25 15:16:56

熊茂平:

这个问题请登记注册局的杨红灿局长回答。

2021-08-25 15:17:10


杨红灿(徐想 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

感谢你提问的问题。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一是明确了登记主体范围。《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各个单行登记行政法规中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了汇总整合,明确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明确了登记程序规定。《条例》确立了以“当场办结为原则,以限时办结为例外”的原则,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并当场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是明确了登记备案事项。《条例》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四是明确了登记规范要求。《条例》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并对提交的材料规范、中介机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公司法》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法对普通注销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在条款方面积极做好与这些实体法规定的衔接,并进一步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信息。

二是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条例》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十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对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联动作出规定,也就是“府院联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就回答到这儿,谢谢。

2021-08-25 15:17:26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

目前我国已经有多部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谢谢。

2021-08-25 15:26:53


刘长春(徐想 摄)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二是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三是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比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使立法更好地主动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迫切需要废旧立新,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近年来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起草了《条例》。

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坚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的制度规则,明确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共同规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准确把握行政法规定位,主要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制度,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和实际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了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明确了登记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具体内容随后还将作详细介绍。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谢谢。

2021-08-25 15:27:30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刚才介绍《条例》是在总结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我想了解一下,商事制度改革目前最新的情况以及最新的进展,谢谢。

2021-08-25 15:29:05

熊茂平:

非常感谢你的提问,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2013年以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项改革举措,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八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改革,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到规范市场秩序,从便捷准入到便捷退出,改革也从单一部门拓展到多部门综合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394.5万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力支撑了经济发展,也有力支撑了年均超过1300万人员的就业增幅,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商事制度改革集中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改革过程当中我们着力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百姓满意为目标推进改革,持续为市场主体松绑、铺路。先后推动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通过“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将中央47个部门523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化管理,推动“照后减证并证”,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实现准入即准营。同时,着力畅通市场退出渠道,优化普通注销程序,在全国建成多部门联动的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今年上半年,全国共154.62万户企业注销退出市场,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比例由改革之初的4比1变化到目前的2比1。

二是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了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为适应放宽准入带来的监管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大力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先后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广泛应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成效显著,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抽查企业205.87万户,占同期企业总数的4.71%。同时,加强公正监管,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公平竞争执法,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

三是着力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重塑企业开办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深化运用“电子证照”,大力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企业开办时间由22.9天压缩到4个工作日以内,营商环境国际排名大幅提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扶持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主体的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出台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就业促进等政策,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有效落实中央关于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决策部署。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945.9万户,同比增长28.1%,两年年均增速10.8%,为稳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条例》突出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巩固和拓展了改革的积极成果,保护和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谢谢。

2021-08-25 15:29:20


封面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封面新闻记者:

《条例》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请问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另外,如何区分歇业公司与经营异常公司,以及将如何加强事后监管,完善好配套制度措施?谢谢。

2021-08-25 15:42:10

杨红灿: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也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我们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到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刚才你讲到经营异常名录,它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是企业存在未按时年报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公示信息隐瞒其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时,市场监管部门就会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提示风险的信用约束措施。相较而言,歇业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企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备案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没有备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就视为它恢复了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条例》同时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要求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歇业的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时回应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形成“组合拳”,做好歇业制度落地落实相关工作,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谢谢。

2021-08-25 15:42:34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这些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推动商事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多成果,这次出台的《条例》内容上有没有哪些具体的亮点,可不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谢谢。

2021-08-25 15:43:56


许新建(徐想 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基础。《条例》除在登记方面更加宽松便捷外,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成熟举措法律化。这些亮点,刚才我的几位同事在有些方面已经作了详细介绍,在此我简要强调一下。

一是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了公告时间,现在是二十个工作日。

二是增设歇业制度。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因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降低维持成本,借鉴了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这个歇业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第二个是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设立歇业制度,为服务“六稳”和“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前几年这个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公共关切和期待,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严肃登记秩序,维护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在优化准入和退出程序的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要求,丰富监管手段,特别是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2021-08-25 15:44:28


新华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强调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请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谢谢。

2021-08-25 15:52:53

许新建:

谢谢你的提问。我刚才谈到《条例》的几个亮点,其中最后一个亮点就是放管结合。《条例》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诚信和监管的要求。一是《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明确了营业执照的管理规定。《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明确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收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等。

第四,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条例》也非常注重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规定登记机关在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谢谢。

2021-08-25 15:53:06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2021-08-25 15:53:2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刘健 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条例》当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推动市场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请问接下来会采取什么样的部署?谢谢。

2021-08-25 16:04:11

熊茂平:

很感谢你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和运用工作的关注,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也非常重要。

首先什么叫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有什么作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除了在法律上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记载和公示相关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以外,满足国家对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也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一个重要功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是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推动政府部门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需要最大程度的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不断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建设,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共享和运用,这里面我讲几个方面。

一是在登记注册过程当中通过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数据多跑腿”,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登记机关建立了2300余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项目与涉企经营许可的对应关系,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告知其需要办理哪些许可审批,同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哪些企业即将进入到相关行业领域,开展经营活动,方便相关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近几年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信息共享,重塑市场主体开办流程,也就是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市场主体可以同步办理税务、社保等方面的登记,包括公章刻制,大大提高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效率。

二是在部门协同监管中,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提高了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前面法规司的许新建同志介绍了登记事项的监管,同时除了登记事项监管之外,还有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需要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与14个中央部门和单位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截至今年7月底,总局共向各部委推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信息8053万条,各地也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了登记信息在部门间的互联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

三是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成了标准统一、动态更新、覆盖全部市场主体的国家企业法人库,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国家级系统提供了全量市场主体数据支撑,成为各部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现在企业法人库的全量市场主体信息,都跟相关部门实现了共享。

当前,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运用仍然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还是信息归集不及时、不到位,同时各地信息化工作水平也存在差异,市场主体反映有时候还需重复申报各类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不断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共享到相关主管部门,推动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审批之间的衔接,方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推动实现便捷准入和准营。二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电子证照库。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将所有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这样就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三是强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实施精准监管中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四个谁”原则,也就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定位,推动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运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跟进监管,压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共同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谢谢。

2021-08-25 16:04:46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2021-08-25 16:05:04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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