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以下简称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在城市和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确定了15个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城市和94家试点企业(以下统称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计划执行时间为2年,自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试点建设和经验总结。
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要求,进一步细化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考核评分办法。试点期满后,委托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单位进行验收。
三、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本地试点单位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试点成果,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将开展工作培训,编发试点建设指导手册,指导各地更好开展工作。
四、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建设情况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本地试点单位以标准化手段推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和内外贸一体化的经验做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商务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试点创建中的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扩大试点影响力。
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反馈。
联 系 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宋小强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李涵
联系电话:010-85093673 010-822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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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