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经营中商业贿赂的有关事宜,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了回复。
问:
因公司与医院经营的业务需要,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经营方式:
1.经营中向医院(公立或民营)免费或优惠提供医疗设备,协议中涉及耗材供应限制供应;
2向医院(公立或民营)销售医疗器械或耗材时,根据双方协商给医院部分业务返点或等值产品作为赠品。
请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以上情况具体会涉及哪个条款。
例如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希望了解到具体的条款,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合理区分商业贿赂和合法的折扣、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所谓“佣金”,是指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因代买、代卖或者介绍买卖而收取的劳务报酬。如果经营者账外、暗中给予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中间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合法的折扣、佣金。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中间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收到折扣、佣金后,没有入账,或者虽然入账但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购货成本,而是记人其他收入科目,也不属于合法的折扣、佣金。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