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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最近关于11个检验检测、CMA认证、计量检定等相关问题的答复

2021-09-09 15:12:06 中国品牌与防伪

关于检验检测、CMA认证、计量检定等11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题1、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感谢您对市场监管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2、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期待回复,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3、第三方机构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校准需哪些资质?

第三方机构对其他企业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大多数提供的cnas认可资料清单,想问一下,除了这个还需要CMA许可吗?CMA许可清单中是否要包含所检计量器具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4、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是否没有经过CMA认证?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

本公司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家投标公司的标书资料中有份检测报告存疑。该报告上没有CMA认证和CNAS认证标志,但是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宣称具有CMA资质。咨询三个问题:

1、若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是否其报告的任何报告都是经过CMA认证的?

2、该检测报告原件上没有CMA认证标志,是否代表没有经过CMA认证?

3、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5、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依据是什么?

您好,请问一下,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6、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

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7、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AN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8、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验人员的50%中级职称人数认同等能力吗?

我们是医疗器械第三方检验机构,目前要申请CMA资质认定,《医疗器械资质认定条件》规定,检验人员中级职称人数要求为50%,这个中级职称可以认同等能力吗?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人员按照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的要求进行认定。该资质认定条件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二十三条)。有关同等能力问题请向国家药监局咨询。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9、查询《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文件是否有效状态?

2014年公安部与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该文件要求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授权签字人如果无职称,则专业要求机动车相关专业,请问该要求是否仍然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相关要求依然有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10、关于从事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中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依据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的电气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范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三十七条已规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对于仅从事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还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题11、检验检测、认证、计量资质,是否由同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是如何分工的?依据是什么?

一、请问,根据现行有效的:

 (1)《计量法》第2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9、31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资质”;

 (2)《认证认可条例》第9、15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如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资质”;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4条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资质”。

就上述(1)-(3)的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请问

1、是否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是否由同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是哪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是什么?

2、若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者最后获得的资质证书名称是什么?

3、若不是同一行政审批程序,上述3种资质分别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4、就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的审批上,市场监管总局及其省级市监局,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如何分工的?依据是什么?

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市监局是否有制定并公布有关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清单?如有,可否提供该清单的查找渠道;如无,请问计划何时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认证机构资质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不属于一个行政审批,前者针对认证机构,后者则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机构内部的实验室,应特定委托方(如某企业)的委托、按照特定委托方指定的检验依据(如企业标准)开展测试、给委托方出具测试数据报告,不属于“公证数据”,属于双方合同行为,不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关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您可以查询有关事项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samr.gov.cn/fw/wsbs/rzrkjyjc/),或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政策法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技术评审、办理进度等相关问题。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10-82260755,电子邮箱:rkjcsgyc@samr.gov.cn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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