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检时限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请问总局领导,七个工作日是从收到检验结论之日开始计算,还是收到检验结论之日后第二天开始计算?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