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标准效力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施行)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个人认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但是为什么有的行业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呢?例如:《AQ 2068-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还有最新的《GA 38-2021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T 1772-2021 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的加/T,有的没有,这该怎么理解呢?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