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提出的“团体标准名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进行了答复。
问:
请问团体标准立项通过后,在后续起草过程中还能修改标准名称吗?若可以,一般在哪个阶段前可行。
总局回复:
您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八条“……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团体标准立项后,是否可以修改标准名称,建议按照立项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或制定程序要求等进行办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