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4月7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挪用资金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罚款40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除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被处罚之外,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对王某蒙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对向某予以警告并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的处罚;对李某琪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对郑某璐、张某分别予以警告的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