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海关总署发布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梳理更新了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HS商品名称和HS商品编号四者对应关系,涵盖63个商品编号、195个检验检疫编码。
检验检疫编码是为了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而对商品编号的细化;检验检疫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则是在相应商品名称基础上进行了分类扩展。申报出入境特殊物品时应先归入正确的商品编号,再根据成分、用途等归入正确的检验检疫编码。如申报错误可能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通关效率。
下面对《名录》中调整的几种情况进行重点解释说明,以便进出口时正确申报。
细胞治疗产品和细胞培养物
新增细胞治疗产品(商品编码3002.5100),是指经过细胞操作修饰的,用于注射、移植或植入患者体内的细胞材料,包括干细胞和干细胞衍生产品(如来自造血、间充质、胚胎或脐带血的上述产品)、癌症疫苗与免疫疗法产品(如树突状细胞疫苗、活化T或B淋巴细胞,单核细胞、经修饰或未经修饰的癌细胞)、同种异体胰岛细胞、用于软骨修复的软骨细胞、角质形成细胞等。
新增细胞培养物(归入商品编码3002.5900),是指在受控条件下,通常是在其自然环境之外生长的细胞。医学、生命科学科研生产过程中常用的人源细胞系、细胞株均属于这一类。
安慰剂和盲法试剂盒
新增“安慰剂和盲法(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商品编码3006.9300)。安慰剂在外观上模仿药品,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通常由被研究的药品、疫苗的成分去除活性成分所组成,对人体是安全的。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剂盒(即成套的临床试验药物)仅用于经许可的临床盲法医学试验,包括试验药物、相关安慰剂或者两者皆有。经许可的临床试验是指符合进口国(地区)关于临床试验研究产品进口的所有相关监管要求,这种情况下,以往按安慰剂实际成分归类或按对应药物归类的,现在须按此商品编号归类。
诊断试剂盒
根据用于体内诊断或体外诊断,可将诊断试剂盒归入税目30.06或38.22。商品编码3006.3000所指的用于病人的诊断试剂是口服剂、注射剂等内用诊断试剂。商品编码3822.1300所指的血型鉴定用试剂应直接用于血型试验,根据血细胞或血清的特征来确定血型,如确定A/B/O血型、HLA 抗原。
基于如凝集、沉淀、中和、补体结合、血液凝集和酶联免疫吸附分析(ELISA)等反应的诊断试剂盒归入税目38.22,不再归入30.02。例如:乙肝抗原诊断试剂盒,因试剂盒含有抗体成分、诊断原理涉及抗原抗体结合,以往归入3002.1500,现在应归入3822.1900,商品编号为38221900.90,检验检疫编码应为38221900.90.401。
新冠病毒试剂盒和疫苗
为突出对某些传染病的关注,以及便于海关统计,个别传染病诊断试剂盒及疫苗商品编号单列,如疟疾诊断试剂盒商品编码为3822.1100;寨卡病毒及由伊蚊传播的其他疾病用试剂盒商品编码为3822.1200;新冠检测试剂盒商品编号为38221900.20;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按照是否配定剂量分别归入商品编号30024100.11和30024100.19。
上述相关商品应归入这些有具体列名的商品编号,再根据用途归入相应的检验检疫编码。
有证标准样品
有证标准样品应归入新增商品编码3822.9000,是指为供校准仪器、评估测量方法或材料赋值用的参照物,这些参照物必须附有标明属性检定值、确定检定值的方法、每项检定值的可靠度及其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若归入此商品编号,应严格核对上述标准。
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定义属于特殊物品的,出境入境前应获得海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