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其中规定,冒充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示有什么条件?《公示办法》要求,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行为规范、社会信誉好等6个基本条件。申请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公示满两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企业申请公示,应当向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监督管理方面,《公示办法》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已吊销营业执照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已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申报。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补发公示证明。
《公示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责成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据悉,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同时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共五章31条,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