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标准适用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近日,有本区洗衣液厂咨询,欲制定洗衣液产品企业标准,增加产品的技术新要求,降低活性物质成分,以应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此动机被我局批评。工厂缘由是在网上看到有类似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经查询标准公示平台,确有企业公示的洗衣液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低于QB/T1224之规定。
请领导对此问题给予指示。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形,不属于《标准化法》鼓励的范畴。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留言描述的同类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提醒和指导,引导其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