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抽检不合格定性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食品安全抽检中,某企业生产的某品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8日)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此种情况,若对该企业处罚,其定性、处罚依据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则上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具体应根据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相关标准规定等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稽查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