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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87号)

2022-09-21 15:27:54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7号(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渔业和海洋资源部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布亚新几内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渔业和海洋资源部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渔业和海洋资源部(以下简称“巴新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和巴新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巴新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巴新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巴新方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巴新方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4.巴新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议定书规定。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到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中方和巴新方的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对企业员工定期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建立必要的野生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从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执行有效,以防止被污染。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巴新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巴新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出证机构及其印章、官方签字兽医官名单及其签字等资料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新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原产国、生产地区(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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