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提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花生油酸价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标准,产品标注等级为一级,产品酸价项目实测值为2.2,不符合一级标准,符合二级标准。请问是按虚假标注处理还是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处理?产品未流向市场,只是作为福利发放给了员工又该如何定性?
总局回复:
一是食品监管和执法一直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待食品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有食品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是食品检验发现的产品不符合标签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就是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应当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
三是产品未流向市场作为福利发放,但是企业仍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关于处罚幅度,由办案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