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永隆建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陕西永隆建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你公司2002年8月28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我局与你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你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朱熙签字,侵犯了朱熙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02年8月28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