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部分图书广告宣传内容系根据有关通知自行制作
据悉,当事人出版发行并在天 猫商城东方出版中心旗舰店销售的图书《稻草人》(书号ISBN 978-7-5473-1540-8),封面广告使用“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书目”“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丛书”宣传内容;《少年维特之烦恼》(书号ISBN978-7-5473-1469-2)中,封面广告使用“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书目”“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宣传内容;《叶圣陶散文》(书号ISBN978-7-5473-1594-1)中,封面广告使用“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书目”“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宣传内容;《给青年的十二封信》(书号ISBN978-7-5473-1252-0)中,封面广告使用“教育部新编语文教材指定阅读”宣传内容。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现已查明上述图书封面广告宣传内容系当事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 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的通知》及《2019 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等有关通知自行设计制作的,上述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已对上述图书进行下架召回。
国家教育部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名义出版、推荐图书的声明》,声明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编教材必读书目、推荐书目”“统编教材延伸阅读”以及类似名义出版、推销有关图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物必须载明的信息包括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图书出版物对自身宣传推介的内容并非其必须展示的内容和信息,通过在图书封面配合醒目颜色、较大字号、重复出现等多种形式突出对图书自身的宣传推介,目的就是为了推销图书,吸引消费者购买。故这些内容属于推销图书自身的商业广告。当事人作为图书的出版发行方,拥有图书的出版权。因此,当事人是案涉广告的广告主。
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违反《广告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在案涉广告中宣称该图书“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书目”“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丛书”“教育部统编《语文》教材推荐阅读”“教育部新编语文教材指定阅读”等宣传内容,目的是通过宣传相关图书的权威性而吸进消费者购买。虽然教育部于2017 年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9 年印发《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的通知》及《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等相关通知,但当事人对涉案图书宣传内容的表述并未准确、清楚、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对所指商品表述不清楚、不明白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一是案发后明确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下架召回涉案相关图书。三是涉案广告商品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四是因疫情影响,当事人近两年来持续亏损,经营状况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据了解,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系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经营、出版物广告设计宣传的企业,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图书出版许可证》:(署)图出证(沪)字第001 号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沪批字第T0013 号。查询企查查得知,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注册资本39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东。股权结构图显示,该公司现为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全资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