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3月2日作出了回复。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总局回复:
一、集中用餐单位,也就是委托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方,按照食品经营者对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