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14日作出回复。
问:
您好。根据《产品质量法》《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相关规定,纺织品应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根据《标准化法》,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请问:由于“企业”这一法律概念不包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从事服装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是否有资格为其生产并直接向终端客户(即产品的直接使用者)销售的服装产品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呢?若应当标注,作为个体工商户,对于相关标准是遵照执行还是参照执行呢?
总局回复:
您好!1.个体工商户生产的产品在标注执行标准时,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