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于异常名录中未移出异常是否可以办理注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16日作出回复。
问: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大家对政策解读有不同看法,所以希望得到总局的帮助。
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我们有碰到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已经被列异,当他们希望通过一般程序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等其它业务时,请问是否需要先移出异常名录?还是直接走一般程序注销即可?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可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