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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被罚款5万元

2023-04-07 16:21: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3〕30号),涉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3〕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十一科技广场)1栋2单元5-7层

主要负责人:肖渊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中心因欺骗投保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中心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中心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中心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欺骗投保人。在2022年7月13日14时29分和15时34分的销售录音中存在“泰康会给您发一笔退休养老工资,保底是1万块钱”等欺骗投保人的话术,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予更正。

二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2022年7月13日17时25分的销售录音中,销售坐席询问投保人在其他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情况,投保人明确告知其曾在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但销售人员未如实记录上述信息,在健康告知书中将关于投保人的上述事项记录为否,涉嫌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历史投保信息。

三是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在2022年7月13日14时29分和15时34分的销售录音中存在赠送洗牙服务、加油有折扣、全国名医在线问诊等话术,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予更正,也未实际赠与投保人,涉嫌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保单录音问题点清单、销售录音、录音文字整理稿、相关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对你中心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你中心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中心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3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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