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果所委托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还是生产方负责”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5月8日作出回复。
问: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厂家生产食品,这种委托行为是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所委托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还是生产方负责?
总局回复:
委托生产食品的责任划分,通常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