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不同的协会,是否可以发布名称相同或内容相似的团体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A协会与B协会,先后分别各自发布了名称相同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就是如果A协会与B协会都先后发布了同一产品的团体标准,技术指标等内容都很相似,后发布的团体标准是没问题的吧?
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按照社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则在社团成员单位内协商使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则提供非成员单位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私有标准,其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不同社会团体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制定类似对象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化标准,按照市场规则实施优胜劣汰。社团组织在编制团体标准时,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