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关于GB/T 5296.4标准条款的相关咨询。
问:
针对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这个标准,有两个问题咨询:
标准中:“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5.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准中“5.6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
问题1:如有委托商和制造商,是必须两者都标注,还是仅标注实际制造商即可?
问题2:标明产品执行标准时是否必须标明年代号?
总局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5296.4-2012)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问题1:该国家标准5.1条中所提“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是指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问题2:该国家标准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注其执行的标准时,未提出必须标明“年代号”的要求。在实际生产中,建议标注年代号,避免新旧版标准混淆。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