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时,是否可以使用加工方(受托方)的企业标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了回复。
问: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因前期库存大量的产品包装,包装上印制受托方(加工生产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更改包装需要耗费较大的资金,加大企业经营负担。
是否可以由受托方(加工生产企业)授权后,委托方即可使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呢?
此外,委托方是否可以使用受托方企业的企标编号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企业标准呢?
总局回复: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