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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要避免“小错大赔”——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三

2024-04-16 11:00:01 中国质量报

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要避免“小错大赔”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三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仅仅因为标签上的字体印刷不清楚,就被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近些年,如何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告诉记者,由于欺诈行为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因此,《消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不过,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存在消费者以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的表述错误或不全面为由要求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从而出现“小错大赔”的不合理结果。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指导工作实践中准确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充分发挥该规定的惩戒、威慑功能,让实践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付出巨大代价,又避免不合理地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限定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条件,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虽然存在瑕疵,但瑕疵较为轻微,既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则此种瑕疵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苏号朋参与了《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他指出,这意味着在适用这一排除性规定时,必须同时满足“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要件才可以。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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