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会议在京召开
□ 本报记者 张文礼 实习记者 刘松瑶
惩罚性赔偿的“度”应该如何把握,怎样使失信商家、违约商家受到应有的制裁,康养医养领域怎么更好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打假过程中的“被污名化”问题应当如何破解……
4月29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会议在京召开。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3·15志愿专家等在会议中围绕《条例》有关问题,结合自身经历发表见解,共同探究如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会议重点议题包括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是否应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预付款式消费的法律保护实践及其完善措施,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及其对策等。
“消法最新一次修正至今已有约10年。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消法已经难以全面、妥当、从容地应对、调整当前的消费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制定《条例》是对消法的一种完善。
知假买假,即明知是假货,却故意购买并索赔,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解读了相关条例,并指出对不法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方面,在哪些情况下能够使消费者获得赔偿、具体的赔偿额度等问题的落实方式值得研究探讨。
对于新型消费业态,尤其是网络消费中预付款式消费方式、“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自动续费等消费模式等受到参会者的关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原主任、消法研究会3·15志愿专家组组长方向呼吁加强应用研究,调研并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乐于消费。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张继哲表示,《条例》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细化规定,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会议还讨论了买卖双方关系问题。“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说。消费者与企业并非对立关系。黑龙江参美集团董事长宋亚东提出,要挖掘企业创新产能,帮助消费者提升对企业产品的信任程度。甘肃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原主任、甘肃省人民调解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解放指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仅仅是使当事双方在道德道义层面形成协议,缺乏刚性约束规定,因此他呼吁消费者协会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在会议总结时表示,要对《条例》进行正确解释,并确保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条例》保持一致性。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