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温市监广〔2016〕3号
2015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公告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广告法》实施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加大了广告监测、查处力度,相继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
一、文成县佳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廖玲玲等发布附带赠送商品广告违法案
2015年9月6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佳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廖玲玲、周上兴、吴方令、邢芬华、吴凤芳、赵孔敏、郑碎南等七人经营的商店中检查发现,这八处经营场所内均发布标有“9月12日一价到底”的广告宣传单,这些广告宣传单上面标注有赠送骨瓷碗、精美美食、食用油、现金、黄金、家电、高档压力锅、液晶电视、ipadmin等商品的内容,但对赠送商品的具体品种、规格等没有明示标明。
当事人发布未明示赠送商品规格、品种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文成县佳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廖玲玲、周上兴、吴方令、邢芬华、吴凤芳、赵孔敏、郑碎南停止发布,并处罚款共计52000元。
二、洞头县松珍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
2015年11月10日,洞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洞头县松珍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检查发现,该服务部正门上方的LED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国珍松花粉航天员专用产品,含有200多种营养品,提高人体免疫力,抑制肿瘤,女性不孕不育的福音,前列腺,阳萎明智选择......”等内容的广告。
洞头县松珍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处罚款人民币18500元。
三、乐清市福耳助听器验配中心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根据举报,2015年11月1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乐清市福耳助听器验配中心在该店大门口挂着“残联定点助听器售后服务部”的牌子,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出示“残联定点助听器售后服务部”广告的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不能出示。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同意,且不能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擅自悬挂“残联定点助听器售后服务部”的广告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80元。
四、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7月中旬委托东莞市瞻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网页,在网页广告中宣称“应用汉方小分子激活疗法……是当前治疗脱发最权威的技术”、“温州华医堂皮肤医院”、“自科室成立以来,已经为数万皮肤病患者解了疾患……”、“周阳是市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部门主管……在我源确诊为脂溢性脱发,经过三个月的治疗,新发长出,较为浓黑”等绝对化语言及在广告中除标示当事人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医疗项目外,还标示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患者证明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关闭网站进行整改。
当事人在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中标示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患者证明等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中含有“……最权威技术……”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五、浙江圣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网络食品广告案
2014年10月22日,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网址: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以及销售的产品包装盒宣传手册上,进行与产品本身功效不符或并不具有的医疗功效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70500元。
六、温州橡莎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2015年9月25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查获该公司天猫旗舰店“橡莎旗舰店”,于2015年7月7日制作发布“M15601”型号风衣网页广告,该网页上将“M15601”型号风衣成分标注为“58%棉42%纤维”,当事人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M15601”型号风衣服装面料成分为“100%棉”,网页广告上宣传的商品成分与实际不符,相关广告费用为667元。
当事人发布商品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2500元。
七、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电梯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汉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了1份《电梯框架广告发布合同》,确定温州市汉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发布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广告,具体内容是:“水光注射嫩肤、植入式玻尿酸〝面膜〞、除皱/嫩肤/补水/美白、1次水光注射=4000次水面膜、水光奇缘,做素颜〝真〞美人”,在苍南县灵溪镇某住宅小区电梯内用铝合金框、写真喷绘广告牌进行发布,共制作发布规格为41.8*56.8厘米的上述医疗广告20个,计广告费用3200元。
当事人温州市汉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温州市汉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各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八、平阳县鳌江中学发布违法教育培训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委托温州汇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代为制作并在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公共频道)发布一则教育培训广告,约定广告费用2800元,广告内容含有“……学校为祖国培养了一大批包含著名科学家徐尚鸿、中国第一个运动医学博士林共周等学术界名人在内的人”。
当事人发布含有受益者名义的教育培训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00元。
九、周剑锋发布虚假微信广告案
2015年1月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为:xingfugongdian)发布含有“欢迎关注【幸福宫殿婚嫁集团】瑞安总店官方公众平台”、“幸福宫殿2015年1月创作月大型公益活动”、“瑞安市最顶级豪华装修、中国最顶尖婚纱影楼空间设计团队”等文字、图片的微信广告。同年1月12日,根据举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查实广告中涉及的“公益活动”,实则当事人仅为顾客提供免费拍照服务,不是为公众或者其它机构慈善捐赠类的公益活动,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字号为瑞安市幸之福宫殿摄影馆,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已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和第八条第(五)项“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五)弄虚作假的;”之规定。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十、永嘉瑞卓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印刷品广告案
2015年11月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现场查获标“永嘉瑞卓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的2015年度的产品目录20本,该产品目录的首页印有标“RZ瑞卓阀门科技”名称的厂房效果图,最后一页印有标“车间一角”字样的生产车间效果图,而该公司实际是租在简易棚里生产阀门,面积仅280平方左右,该公司产品目录上印的厂房和生产车间效果图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永嘉瑞卓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印刷品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一、泰顺县鸿业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违法视频广告案
2014年7月1日当事人与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广告制作及发布合同》,制作发布沙画广告,广告费用共计3000元,委托泰顺县时代电影公司于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在电影放映前播放,广告时长为30秒,广告内容为:“风雨60年,泰顺农信联社,一路成长,已成为泰顺服务范围最广、社会贡献最多、市场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多年来,我们致力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助力成长、丰泰一方为实力,全力打造全县人民身边的伙伴银行。泰顺农信联社,将立足泰顺,以实际行动打造成就百姓幸福的惠民银行”。2015年6月16日被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当事人制作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视频广告,已违反了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7000元,合计10000元。
十二、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3年1月印制、分发“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书,在该楼书中当事人将“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盘的西南角方向应为安置房建设用地(部分已建成)却用绿色植物标示,与事实不符;同时当事人于2013年4月20日在香格里拉大酒店(温州)有限公司举行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盘产品品鉴会,在品鉴会上当事人以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盘的“望江”户型(137㎡)为例,称“建筑面积约137㎡≈171.6㎡,全赠送=25.19㎡”,其展示的“望江”户型(137㎡)户型结构图上标示为书房图样(全赠送:12.44㎡)的位置对照温州市信达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盘对应的3、4幢《分层分户平面图》实际上该位置是一个U字型镂空,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共印制“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书2907本,印制费用168830元,当事人举办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楼盘产品品鉴会的会务费120000元,两项合计广告费用288830元。
当事人通过楼盘楼书广告和产品品鉴会发布悦江锦园(时代滨江)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已违反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86649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