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气供应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案
2015年8月,德令哈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气供应站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验已于2015年4月过期。经委托海西州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所检测,该计量器具的误差额为每500克气少100克,属不合格器具。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违法所得5482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既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82元,并处罚款16446元的行政处罚。
二
共和县中围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5年10月,当事人从某石油销售分公司购进2吨93#汽油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486.4元。经青海省工商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93#汽油进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其是大通县唯一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和经营天然气的经营单位,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优势,限定用户必须购买其经营的燃气壁挂炉。其他品牌的燃气壁挂炉如想入户则需另行交纳每户每台300元的不合理费用。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拒交费用的拒绝办理相关天然气入户手续和供应天然气。至被工商部门查处时为止,当事人已收取不合理费用7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火锅店以鸭肉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案
2015年9月,海南州工商局对当事人黄生成经营的火锅店以鸭肉、鸭板肉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从西宁交通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香福隆精制肉卷”(鸭肉)和无标识的“二号鸭板肉”,经过分割后冒充高价位的“鲜小肥羊”(羊肉卷)和“优质肥牛”(牛肉卷)提供给进店就餐的消费者。截止案发,当事人已使用“香福隆精制肉卷”9卷、“二号鸭板肉”6板。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部门对此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
陈新亚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案
当事人陈新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以600元至6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皮衣43件,悬挂上自己定制的含有“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爵士大厦17B06”、“产地深圳”及“D.YADANY”字样的服装吊牌后,冒充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的“迪亚达尼”牌服装,通过西宁市城中区衣之盛服饰店以1880元至21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87740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服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客观上也侵害了正当企业的商品信誉。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侵权皮衣43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
赵金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5年3月,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曹家寨市场A厅14--3号赵金丹经营的西宁城东南亚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现场查获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金猫”牌水晶凉皮51袋、“金猫”牌葉麻婆48袋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印章一枚、盖压日期的工具一个。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
王义红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案
2015年1月15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河西市场王义红经营的新世纪水产超市冷库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猪蹄150箱。经查,当事人违反食品经营必须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从兰州一游商手中购进该批无进口报关手续,无中文标识的猪蹄,准备择日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全部查获,货值金额21000元。为保证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不得进口销售。当事人王义红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无中文标识的150箱猪蹄并处6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郑庆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商品案
2015年9月17日,城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期二楼D-165号郑庆收的库房内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海飞丝”、“飘柔”洗发水710瓶、“舒肤佳”香皂2448块、“碧浪”、“汰渍”洗衣粉264袋。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5种商品后以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21735.6元。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
香坝子火锅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5年1月13日,西宁市城中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香坝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宣传开展的“每桌均赠送价值50元午餐券,50万话费免费赠送(送完为止)”圣诞元旦惠动全城活动,其实是当事人以每张10元的价格从一名推销员手中购得面值50元的第三方网络电话卡20张对外发放。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对就餐的消费者实际只发放了18张网络电话卡,价值180元,剩余2张已自行销毁。当事人在附赠式销售活动中虚假夸大附赠商品的数额价值,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意愿,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
农资销售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案
2015年3月16日,民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汪树青销售的从甘肃省临夏市购进的“美盛二铵”、“三环二铵”、“宁夏尿素”,农药“氟乐灵”、“燕麦畏”等农资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发票及农资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货值总额10万元。为保障农资安全,把好农资商品进货关,《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对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销售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