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预付卡该有“后悔权”(民生·民声)
■如果“一朝签约不容后悔”,拿什么来保证、约束商家的经营品质?如果商家不备案不缴纳保障金,万一卷款跑路了你能拿他怎么办?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有的规矩不能少,该硬的手腕不能软
健身卡还有半年多才到期,可商家跑路,几千元打了水漂。
美发卡正用着,店主突然换了,当初说好的理发只需划扣20元变成30元。
瑜伽卡还有二十几次课程,商家说已到有效期,得继续充值才能激活使用。
被忽悠办了几千元的美容卡,回家就后悔了,一次没用想退款却被告知“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跑路、提价、强制续费、拒绝退款……笔者和身边的朋友经常掉进“预付卡”这个陷阱。难道钱一交给商家,消费者就成了待宰的羔羊?谁来管管商家的随心所欲?
规矩是有的,只是由于缺乏刚性,实践中形同虚设。为防止预付卡商家卷款跑路,2012年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资金存管的方式管理预收资金。但由于该办法没有强制执行,主动去备案的商家寥寥无几。以上海为例,目前发卡企业中仅有300多家备案。2015年该市预付卡商家跑路事件多达千起,多半“跑了和尚也跑了庙”。规矩不硬,拿坏企业没辙。
如何制止无良企业以预付之名设下陷阱,给消费者更有力的法律护佑?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应抓紧开展:
一是赋予消费者合理的“后悔权”。《新消法》给予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10天“犹豫期”内可要求无条件退保。预付式消费中,不少消费者是一时冲动办了卡,万一后悔了,也应享有一定时间内的无理由退卡权。目前江苏省消协已经规定办美容美发卡的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享有无条件退卡权,此举应大力推广。此外,很多商家规定预付式消费不能中途中止合同,理由是消费者已经享受了打折服务。对此,不妨参考保险合同的约定:中途退保时,算清楚之前保障的消费额度,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就行了——简单讲,如果我觉得你的服务品质下滑想退卡,你可以把已消费部分按全价计费扣除,而余款必须退还。否则,“一朝签约不容后悔”,拿什么来保证、约束商家的经营品质呢?
二是提高对违规商家的处罚力度。如果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而违法收益又太高,则会趋向于违法。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罚最高金额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可市面上一张美容卡可能都不止这个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不过刚刚爆出的“聚智堂”跑路事件中,一位家长预存的补课费就高达几十万元,预估全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为震慑不法商家,提高违法机会成本,罚款至少应与其非法所得“匹配”。
不让预付卡乱象搅混了消费环境,法律保护网须更牢、更密,而消费者自己也应当更精一点儿,提高维权意识。
很多消费者根本不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比如,商家说成本涨了要提价,这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所说的“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再比如,商家“续费激活”一说,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等规定。此外,哪怕“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这样的条款写进了合同,这都是违反《合同法》的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不想做“待宰的羔羊”,就要在打开钱包的同时,也绷紧维权这根弦——购卡时要求商家签署服务合同,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列为补充条款,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留存证据。无良商家多是“拣软柿子捏”,你有理有据,他就不敢胡来。
其实,预付卡本应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手段,商家可以快速融资、留住顾客;消费者可以享受优惠,方便支付。应想办法把这块蛋糕做大。如今,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百姓生活中服务消费也越来越多,赶紧把该立的规矩立起来,让预付卡别再“卡壳”,是利国利民的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