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最近关于宜家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夺命抽屉柜,但是在中国依然正常销售的事情引发很多关注和讨论。
对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昨天联合表示,针对宜家公司在北美市场召回部分抽屉柜产品但不涉及中国市场的情况,已经约谈宜家公司。上海质检部门将进一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督促宜家公司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切实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宜家销售的“夺命抽屉柜”,已经至少让6名孩子失去生命,给36名孩子造成了伤害,宜家因此接到的事故报告也达到了82份。这些抽屉柜在美国可能伤人,在中国同样可能伤人,为什么在召回的问题上却中外有别,对此,宜家给出的解释是同款产品符合中国有关标准。
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不管我们相关产品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宜家首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宜家一味强调中国的产品标准和美国的标准有何不同,难免有偷换概念和转移视线的嫌疑。对于这样对消费者差别对待的商家,中国消费者有权说不。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刘俊海:宜家在北美召回了抽屉柜,但是在中国依然正常销售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宜家认为产品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于是有的消费者误以为我们自己的标准有问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除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之外,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还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第19条还专门规定了召回制度,这一条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我们的制度设计丝毫没有问题,经过2013年10月25号的再次修改,即便在国际层面,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都属于比较先进的行列了。
至于产品的标准问题,其实我国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就是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也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厘米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所以我们国家不仅仅有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制度,也有保证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国家标准。以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标准不健全说事,实际上是企业惯用的一种摆脱责任的护身符。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了,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跨国公司这种内外有别、见客下菜的双重标准呢?我个人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跨国公司对不同国别、不同市场的消费者采取这种歧视性的标准或者双重标准,就难以成为受人尊重的跨国企业。
在北美召回可能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北美的集体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发达,容易让企业感到疼痛难忍,所以企业与其事后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责任,还不如事先召回,但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李克强总理还提出过,我们要建立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认为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提升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收益低于失信成本的作用,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
另外,我认为此次纠纷有三点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我们的消费者一定要树立安全至上、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千万不要迷信大品牌或者洋品牌,一定要在认真行使知情权的基础上,再用钞票行使我们的选择权,千万不要为了省一些必要的费用,反而吃了大亏。第二,监管者要一碗水端平,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平等监管就是最大的保护,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谁违法就处罚谁,谁守法就保护谁。我认为我们下一步就应该激活信用制裁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另外还可以激活行政指导的手段,避免商家由于对于中国法律环境误判而做出错误的商业判断。第三,行业协会特别是家具协会也应当加强自律,发挥行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自律也是最大的自我保护。只有自觉尊重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企业才能成为受人尊重的企业,整个家具行业才能成为受人尊重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