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王娅莉)7月6日,记者从中国消法学研究会获悉,山西消费者因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绿豆产品标签违法,起诉至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被判胜诉,获十倍赔偿。涉案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016年7月1日,山西消费者邢女士签收领取了又一食品 标签案 的胜诉 二审判决书 ( 2015 ) 并民终字第2354号 ,涉案 绿豆 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支持退货款11880元及十倍赔偿118800元。
该绿豆 标签违法 此次分3案诉讼(同一产品、同一厂家,三个商家,3案 价款 共计33590.7元),今天领取的为 其中 第一个判决。
据悉,涉案的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晋唐牌绿豆,标签标示了其他营养成分--钙、铁、锌,但未区别强调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碳水化合物、锌的营养成分修约间隔错误;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数标注错误;营养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 。
标签标注有“绿豆营养成分丰富,中淀粉…”, 标签特别强调含有“淀粉”,而未标示所强调成分“淀粉”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违反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标签标注有“……绿豆汤更是我国民间传统的解暑佳品。中医认为,绿豆具有消暑益气、清热解毒、除湿利尿、润喉止咳的功效,能预防中暑、治疗食物中毒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该二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邢女士购买商品仍然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上诉人主张关于邢女士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十倍赔偿,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涉案 绿豆 交易行为与起诉、审理、判决均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而不应适用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案中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晋唐牌绿豆的标签多处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情形,且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涉案绿豆虽无毒无害,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适用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即商家退还邢女士货款损失11880元,厂家支付邢女士十倍赔偿金 118800元;邢女士退还商家所购的涉案绿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