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二〇一六年第二期)
根据2016年上半年广东省广告案件查处情况,现将9宗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如下:
一、广东安广融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金融服务广告案
广告主:广东安广融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www.agrhp2p.com网站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www.agrhp2p.com上发布“银票宝、天盈宝、小贷宝、房盈宝、融通宝项目收益 :6%以下、6-10%、10-15%;项目期限 :1个月以下、1-3个月、3-6个月......”“YPL00195,年化利率4.0%,项目期限7天......”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预期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内容的广告。同时发布“合作机构:广东南粤银行、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汕头龙湖天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医疗广告案
广告主:汕头龙湖天佑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魅力天佑”印刷品、www.sttyyy.com网站
当事人为扩大其影响,利用其对外派发的“魅力天佑”印刷品广告和自有网站上发布“最专业”、“最好”和“最优质、最高端的医疗服务”等用语的广告。使患者对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实力形象、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等在主观上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联想,认为该“医院”有实力、医务质量更可靠和医疗技术更好。属于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广告主: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户外广告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汕尾最好的社区,最好的房子”等用语,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金融服务广告案
广告主: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东方融资网(www.rongzi.com)、印刷品广告
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扩大宣传效果,在自有网站“东方融资网”(www.rongzi.com)发布含有“东方融资网,中国最具竞争力的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和“东方融资网是中国同行业人员规模最大的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制作立式广告牌二块,宣传画册和宣传单共600份在其设立的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场所对外发布了含有“东方融资网,中国最具竞争力的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的广告内容。属于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亚太经济时报“33周年熊猫纪念金币”违法收藏品广告案
广告主:上海御藏阁工艺品经营部
广告经营者:上海宽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亚太经济时报
当事人发布的“33周年熊猫纪念金币”广告中出现“凡购买2套以上者免费赠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2015熊猫银币(1盎司),数量有限,赠完即止”,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引证内容“84年熊猫金币,香港苏富比拍出828万新高、91版熊猫币,北京嘉德比拍出1070万天价、全球限量5000套”等未表明出处。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四会市宏富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广告案
广告主:四会市宏富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四会市宏富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网站(http://hf-cn.com)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发布“宏富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宏富乳胶 华南地区最大的乳胶手套生产厂家”“市场上有62.5%的手套不合格”等宣传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出处。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同时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能表明引证内容出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佛山市广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广告主:佛山市广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印刷品广告
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内部广告牌发布含有“5分钟直达佛山新城CBD 一个新城拉动N个涨停板 菊花湾大桥2018年全线通车 一条路改变一个世界”等内容的广告,用于向前来看楼的客户展示房地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属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八、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媒体:产品外包装材料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洁柔”牌抽取式纸面巾的外包装箱正视面和内包装正视面中间处标注了“创新易开口专利”,但未标明相关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九、珠海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广告案
广告发布者:珠海广播电视台
当事人在发布“百福康滋补行西洋参促销活动”60秒广告时,未在广告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亦未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