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2日,江苏省工商局官网发布2017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第二批)。
案例一: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户外、展板、微信、网站、宣传单页等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美兰湖下一站”的内容,“美兰湖”站为上海地铁7号线末站,距当事人房地产项目17公里,其间无任何地铁线路和站台。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发布“4月30日,每分钟1000万元的销售流量,3小时劲销20亿元”等内容,实际上4月30日当事人未收到任何购房款。当事人上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另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有“美兰湖地铁站(距本案约20分钟)、富锦路地铁站(距本案约25分钟)”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多项条款的规定,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75万元。
案例二:扬州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展板、公司微信公众号、印刷品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多处违法,包括使用了含有“吾悦首府将建造在古运河北岸,……这里一直被视作龙脉聚气之地”等迷信内容、使用了“即开即旺场,无论投资和经营者都能高枕无忧,坐收金银。”等含有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因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多项条款的规定,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22万元。
案例三: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www.fuyuanjituan.com/的“富源集团”网站上宣称,该公司是“国内美容业最持续盈利的经营模式”,“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的顾问队伍”,“中国最大的厂家直销平台”、“和中国科学院共同研发的品牌产品”,“富源集团系由东方骄子——陈星全先生携多名成功导师和美容大师在有东方明珠后花园之称的南通投资创立的国际化产业集团,……创立于1995年,至今已有20余年历史;现有员工2000余名,其中技师职称105人;公司科学,完善,高效的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模式机器产生的‘星全效应’,使国内500多家大型美容美发门店起死回生,使加盟连锁企业大受裨益;陈星全总裁被业界誉为‘中国美容美发业的经营之神’”……等,因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虚假不实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四:南京圣欣小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某中学和某幼儿园取得联系,以报告会的名义,在该幼儿园和中学内部向学生发放由当事人统一印制的宣传单页表格,登记后安排家长于2017年4月8日、9日至当事人租用的南京某酒店的场地参与报告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当事人代理的“神尔天才”品牌听读机系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所禁止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4万元。
案例五: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以“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4月份自办3个网站,自行制作、维护、发布广告,并在网站的“首页、合作关系、专家介绍、医院荣誉、医院简介”等栏目中,通过虚构“是按国际最高等级整形美容医院标准筹建的苏北规模最大、品质最为出众的专业整形医院”……获得“中国眼部整形金奖”、为“亚太国际整形美容联盟理事单位”、“亚洲高端医疗美容会所行业典范”、“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会员”、“美国整形外科医师协会会员”、“江苏十佳整形医院”等内容,对自身主体信息、执业人员的荣誉、合作关系、疗效等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六:长江银行宿迁分行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发行的长江卡属于银联借记卡,仅在全球标有银联的ATM机上取款免费,与实际宣传中的“长江卡ATM取款机全球免费”内容不符,且在对其他业务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钱包存款是“家庭长期理财的最佳存款方式”、“金钱包存款是一款创新型储蓄存款产品……,是家庭长期储蓄的首选存款产品”等含有“最佳、首选”字样的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七:江苏顶能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销售的大麦若叶青汁使用宣传语“大麦若叶青汁可以有效阻断癌细胞的转型与恶化,控制癌细胞转移,增强免疫力,促进细胞代谢,维持酸碱平衡、润肠通便,排毒健体,净化血液消炎杀菌除臭,消除毒素,延缓衰老等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八:江阴名思堂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行制作的宣传单上发布“名思教育 CCTV 央视中学生频道教学服务中心”等内容,以虚假的内容宣传其提供的培训服务所获得的荣誉等信息,同时发布“名思教育学员中考进步率99%”等内容,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并以部分学员的成绩作为培训效果的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九: 镇江金蝶软件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租房!租车!租女友!”等广告内容,其中“租女友!”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十:海门市鼻舒堂医疗器械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所销售的医疗器械“鼻舒堂”牌鼻腔喷雾器。广告宣称“试过的大人、小孩、都说效果好!甚至一些痊愈孩子,已经学业有成”,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 宣称“‘宾康’牌抑菌膏、抑菌净等消毒产品可治愈鼻炎”,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宣称其为海门一家治疗鼻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老店,而“扈氏鼻炎药膏制作工艺”实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因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多项条款的规定,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