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李伟刚 记者尹训银)日前,山东省惠民县消费者张先生购买手机卡时,商家称每月缴足5元月租费,可免费赠送一部座机。张先生按期缴足了月租费,却没领到赠送的座机。经调解,商家赠送了张先生一部座机。
据张先生介绍,前段时间他花200元在惠民县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几天后,商家给该手机卡发送了一份“礼品红包”,称消费者只要每月交5元月租费就会免费获得一部座机。张先生按期交上5元月租费。一个多月后,没有领到座机的张先生电话联络商家,商家称再等等,之后便再无消息。张先生向惠民县工商局投诉。
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免费赠送张先生一部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