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洪敬谱)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颜先生从合肥古木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古木林公司)订购了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盼公司)的“欧盼”原木木门、门套、护墙板等,总价17万元,安装不到4个月,竟然大面积开裂。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销售商合肥古木林公司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以及杭州欧盼公司代理合同等证明性材料。近日,通过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消费维权机制,安徽、浙江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联手,揭开了木门的真相。
木门大面积开裂
5月27日,颜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其于2018年8月12日与合肥古木林公司签订了17万元的木门系列产品订购协议,约定从合肥古木林公司订购由杭州欧盼公司生产的11扇“欧盼”木门及门套、护墙板等产品,安装到颜先生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今年1月,木门等产品安装结束。此后,颜先生多次要求合肥古木林公司提供生产厂家杭州欧盼公司的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未果。
4月14日,颜先生在家里检查时,发现所有木门及部分门套和护墙板大面积开裂。他及时通知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洪女士,要求通知生产厂家杭州欧盼公司,尽快协商处理。但杭州欧盼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未出现。洪女士称,此事只能由合肥古木林公司解决。颜先生拨打12315投诉。
颜先生告诉记者,5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市场监管所就其投诉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现场,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洪女士告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她无法取得本次订购产品的合格证及质保书。颜先生对此十分不解,如果是杭州欧盼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何该公司既不出具产品合格证及质保书,也不派人前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呢?
颜先生给杭州欧盼公司打电话核实。杭州欧盼公司办公室人员告诉颜先生,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洪女士曾经在该公司订购过木门,但自2018年以来,该公司未销售过木门等产品给合肥古木林公司,颜先生订购的此批木门、门套及护墙板不是杭州欧盼公司生产的。
5月28日上午,合肥市大杨镇市场监管所组织进行第二次调解。在调解现场,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洪女士和吕先生均表示,该批木门是“欧盼”木门,是一位崔姓业务员联系的,他们将努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表示愿意为颜先生修复问题木门。颜先生要求其提供崔姓业务员的联系方式以核实真假,遭到了拒绝。吕先生表示,他们会联系杭州欧盼公司来证明这批产品是“欧盼”正品。
当天调解结束时,颜先生要求,如果是“欧盼”产品,就应由杭州欧盼公司来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不是“欧盼”产品,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产品和消费欺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由合肥古木林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维权联盟验真假
5月28日下午,颜先生将相关情况投诉至安徽省消保委。由于涉及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分属浙江和安徽两省,安徽省消保委立即启动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消费维权机制,协调浙江省消保委给予支持。
5月30日一早,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科长王灿和《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一同来到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消保委副主任、秘书长崔砺金了解此事后,立即联系杭州市及萧山区消保委,并协调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瓜沥分局执法人员一起调查。当天上午10点左右,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瓜沥分局副局长李龙等两位执法人员,与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一行来到杭州欧盼公司了解情况。
杭州欧盼公司董事长俞锦平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欧盼木门”是该公司的商标,已经使用了十多年,该公司拥有完备的销售追溯体系,对每一位购买该公司产品消费者的信息均有详细登记。经查实,颜先生购买到的木门系列产品不是该公司的产品。
俞锦平还告诉记者,合肥古木林公司在2018年之前确实与该公司有过合作,销售过“欧盼”木门,此后就没再销售过“欧盼”木门。就在消费维权工作人员来的前一天,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给他,希望他帮忙出具产品证明,他没同意。“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们一定会负责任的。不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们也不能背这个黑锅。”俞锦平说。
杭州欧盼公司还向安徽省消保委出具了一份函件,说明颜先生家的木门不是该公司的产品。
专家观点:
销售商涉嫌欺诈
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罗勇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消费维权机制启动以来掌握的证据来看,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欧盼”木门系列产品,其行为涉嫌欺诈。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罗勇表示,安徽省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将约谈合肥古木林公司,要求该公司合法诚信经营。对于颜先生的投诉,消保委将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消保委将启动与法院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安徽省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
刘德礼还表示,《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对该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闻背景:
4地联手护航消费者
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4地消费者组织4月17日签署《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推动联动监督和消费投诉纠纷化解,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助力长三角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一体化阶段”。
4地消保委依托地域相连、经济相融、文化相通的整体优势,建立信息共通、规制共建、资源共用、权益共护、成果共享5项原则,明确了联盟合作、协调通报、联合声明、培训交流、比邻合作5项合作机制。
4地联动开展商品服务社会监督和消费投诉纠纷化解,联手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联合开展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推动长三角地区更多的市场主体建立消费纠纷处置绿色通道、先行赔付等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此外,同时成立的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将设立轮值秘书长,由4地消保委秘书长轮流担任,负责每年牵头召开联盟工作会议,根据共同关注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合作议题,商讨研究分工合作内容及消费维权工作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