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柯 纪)全国人大网消息,12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发言人岳仲明主持记者会,向媒体介绍有关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有关立法问题。岳仲明表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着力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
在记者会上,有记者就今年8月份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请发言人介绍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于假劣药的衡量标准和相应的责任制度作出了怎样的调整?”岳仲明表示,假劣药的问题各方面都很关注,也是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假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标准不够统一,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这次修订,主要以药品质量功效为标准,回归假劣药的本来面目,删去了“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的分类,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规定,单独设定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仲明指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着力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
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二是大幅提高罚款数额。还以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为例,罚款数额由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也就是说,最低要罚款150万元。
三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相关责任人。仍然以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为例,在对单位进行没收、罚款、吊证等处罚的基础上,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是实行惩罚性赔偿,从民事责任方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些规定总体体现了严厉处罚的精神,有利于严格责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情况时,岳仲明介绍,明年的立法工作预安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据介绍,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档案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案。明年还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