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3月16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发布消息称,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根据统计,在江西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呼声愈发高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正式面向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遵循城乡平等保护、整体全面推进、主动释明适用的原则,对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意义重大,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