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3月31日消息(记者夏震宇)记者从天津市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认真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要求,切实落实好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天津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凡是在天津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所发生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一律免征。
据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党组成员、天津市公用事业局局长翟家常介绍:考虑到疫情结束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占路行为已经结束的,可以申请退费,退还部分按照2020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占路时间计算。目前占路行为还未结束的,建议待占路行为结束后或天津市疫情结束时间确定后,再申请退费。占用费返还申请的截止日期可在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为确保占用费返还无遗漏,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已安排各执收部门,对已收缴的涉及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占用费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返还占用费。同时,为落实政务服务“一制三化”有关压减各类证明的要求,推动诚信建设,尽可能为企业减轻负担,提高办理效率,天津市在办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时,对于中小微企业只需提供本企业属于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的书面声明;对于个体工商户只需出示营业执照即可,除此之外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