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一季度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春光明媚,草长莺飞,疫情的阴霾正慢慢逝去。回顾一季度的消费投诉公示,让我们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数据呢?
一、 概况: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25日,玉环市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来自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浙江12315行政执法系统等各类投诉举报和咨询共544件,同比上升11%,环比上升156%。
二、 特点:
2020年一季度的消费投诉公示数据,呈现“三多”的现象。
1、 与疫情相关需24小时内处理并回复的紧急件增多,日常消费投诉件明显减少。在一季度受理的544件举报投诉和咨询中,有240件投诉举报与疫情相关,占总数的44%,其中209件是需要在24小时内处理并回复的紧急件。1月25日至2月24日,日均疫情举报投诉达6件;其中1月29(正月初五)达创纪录的22件。一季度受理一般商品和服务投诉举报共151件,其中1月25日至2月24日的消费投诉举报,只有24件。
2、 维权防范意识强烈,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食品价格、违规堂食等的投诉举报多。涉及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的有83件,显示疫情期间,食品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涉及口罩质量与价格、消毒水质量与价格的投诉举报的有74件,涉及未按政府规定关停,擅自开展堂食,没有遵照上级要求配戴口罩开展经营的有63件。
3、 一般商品和服务投诉举报中,房屋质量、装修建材和家居用品方面最多。一季度上述投诉举报超过日常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的投诉举报量,达到了31件。另外,对食品过保质期的投诉也较以往相对增多,达到13件。
典型案例:
一、 疫情期间酒店全额退还餐饮订金
2020年2月2日,玉环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因开同学会,李先生于1月20日向玉环某酒店预订了6桌聚餐,时间为正月初二,并支付了1000元定订金。因疫情严重,考虑到堂食可能带来的危害,投诉人取消了该聚餐,并与酒店联系希望能退还1000元订金。酒店方面认为,为准备李先生的预订,他们作了各种准备,现在李先生要取消订餐,他们损失不少。而且疫情属于不可抗因素,责任不在酒店,退还订金的要求不符《合同法》精神。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与酒店和顾客取得联系,一方面希望酒店在疫情时期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共赴时艰。另一方面顾客也可以推迟订单、采取打包外卖或承担部分费用。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酒店表示了理解,并表示,这是特殊时期的社会共同责任,不是顾客故意要“违约”,同意退还顾客1000元定金,更不用顾客承担部分费用和其他损失。
疫情期间我中心共接到3起同类投诉,涉及3家酒店共11桌,均已全部退还消费者的订金。这些酒店的行为值得点赞,他们分别是玉环大酒店、坎门海上花园大酒店、玉城江南大院。
鉴于餐饮服务具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人群聚集特性,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消费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约定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但对于有特定要求如年夜饭、婚宴等应消费者特殊要求的,消费者也应合理承担部分费用。
二、7.9元过期挂面 赔偿1000元
2020年2月11日,家住玉城街道的王先生到我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包福临门玉袋挂面,价格为7.9元。回家后王先生发现挂面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3日,而挂面保质期只有12个月,明显已经过期。于是王先生就向玉环市场监管局举报,认为商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人员立刻对王先生举报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对超市卖场进行了检查。除了王先生买到的这包挂面外,现场并没有发现其余过期的挂面,也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食品。通过查看超市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超市监控,并进一步对超市管理人员的问询,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这是由于超市销售人员在清理柜面过期食品时疏忽大意造成的,超市售卖人员也并没有把住关口,在消费者扫码付款时予以截收。
考虑到买卖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而王先生没有食用面条,也没有造成伤害;超市方在第一时间没有截收过期面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超市赔偿王先生1000元。
三、店庆抽奖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商家退货返款1000元
2020年1月15日,李先生来电投诉称,他本人在参加我市某大型商超店庆抽奖活动中抽中一辆价值11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并缴纳了2百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当场工作人
承诺可持该车发票上交警部门上牌。当李先生前行交警部门上牌时,被告知车辆不符合规定,无法上牌。李先生向商超方面反映,要求解决该问题,却没有收到回应。
玉环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立即着手对投诉进行调查了解。据悉,此次用于店庆抽奖的电动自行车系商超从淘宝所购,当时网商声称电动自行车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可以上牌。商超也没有核实,购买了多辆这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店庆活动,当天共有69辆电动自行车被消费者抽中。但是当消费者去申领牌照时,这些电动自行车由于没有进入
以上牌的目录,无法领牌上路。
通过与交警和商超的联系及沟通,玉环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敦促该大型商超对消费者所抽取的电动自行车予以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
商超方面表示他们会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分别予以回应,但由于当日时近春节,工作较忙,考虑年后处理。近日,商超已经联系消费者,对要求退车的,组织回收车辆,统一退货给淘宝销售商,扣除部分费用,退还的近1000元现金全额返回给消费者。至此,该投诉完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