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元果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20号
当事人:上海元果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555号1301-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圣良
海关编码:31119699CV
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吉泰英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俏果牌椰浆(浓稠型)4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106909090,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9100038266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106904000,关税税率5%。
另经查明,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先后9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俏果牌椰浆(浓稠型)353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关税税率0%。经查,上述货物均应为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106904000,关税税率5%。(货物具体情况详见清单。)
经核定,上述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6488.7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进口申报不实一览表》.xlsx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