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23日电(记者高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疫情期间学校学费、住宿费、体检费等各类费用收取标准做出规范。
通知对疫情期间住宿费退费做了明确要求,即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通知指出,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时间,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
疫情期间,新疆各地各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隔离学生的伙食费等费用;体检费应由学校承担,学生在校隔离期间出现发热等状况,医疗费用应由学校承担;解除隔离后的核酸检测费用已明确由政府承担;由学校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应向学生收费;学生返校路费应由学生自行承担,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交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