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催〔2020〕A102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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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企处字(2018)G92号)。你(单位)须自2020年1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行政罚款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截止日期基础上延长60天缴纳罚款的规定,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按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你(单位)逾期提交年报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 2020年 4 月 15 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10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 指定 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20000元,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于 2020年 7 月 23 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伟民、麦惠贤 联系电话: 0769-2698627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