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2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宁罚〔2020〕2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宁罚〔2020〕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MA06QG470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玉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5月21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0〕27号
当事人: 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QG470X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慧宁嘉园1-1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邱玉华
2019年11月16日,市民王学玲举报,称其为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慧宁嘉园1-1102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发现该房屋地址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为经营场所,给其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望我单位核实处理。
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慧宁嘉园1-1102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是举报人王学玲的自有住房,当事人未在该地址经营。拨打当事人注册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停机。
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依据档案材料中的线索,执法人员分别与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向阳、法定代表人邱玉华电话联系,依据档案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2019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向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向阳、法定代表人邱玉华、代办人刘琦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上述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宁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就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接受调查;向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向阳、法定代表人邱玉华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2019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向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向阳邮寄的相关文书经执法人员查询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信件未妥投并退回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华、代办人刘琦邮寄的相关文书经执法人员查询已签收,在规定期限内上述人员均未到宁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华其母于素芹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0年1月10日邮寄来文号为渑公(41122105)捕通字[2019]10406号的渑池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告知我局其女邱玉华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三门峡市看守所。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向上述单位发出津市监北宁协查[2020]1号协助调查函,2020年3月2日我局接渑池县公安局关于邱玉华情况回复函,其内容为:“1.经我局侦查查明,2019年以来邱玉华伙同其丈夫仉文龙等人到天津市、太原市、合肥市等地,通过代办注册数十家公司,然后使用公司资质在各大商业银行办理对公账户进行出售,致使大量对公账户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用于转账使用,在注册公司时,本人不到场,只是把自己的身份信息交给代办,支付相关费用后,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均由代办提供,因注册的公司过多,邱玉华本人不能说明所有公司的情况。2.张向阳和邱玉华为同案犯罪嫌疑人,同为吉林省乾安县人,目前已诉讼至渑池县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住所变更。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住所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举报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举报人房屋产权信息、身份信息及案件来源情况;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户卡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3.2019年11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注册地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4.询问通知书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送达回证3份、退回邮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相关人员及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5.2019年12月26日对举报人王学玲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房屋权利人未允许当事人在该住所注册的事实;6.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7.2020年3月2日收到《渑池县公安局关于邱玉华情况回复函》,证明其办理公司登记住所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听告〔2020〕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天津世利商贸有限公司不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从未取得其登记住所的合法使用权,且一直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王学玲的正常生活,为其带来巨大的困扰,上述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