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0〕34号。
当事人:桂林市洁云电器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象山电器市场20—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450307600044324
经营者:胡桂华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对你商行经销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生产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东晟电器厂,型号规格:JSD14-B7-TE19、JSD14-B7-AO8各一台)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烟气中COa=1含量(无风状态)。2020年1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商行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191896)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JDA419Z00542、AJDA419Z00545)。你商行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你商行4月复市。本局于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商行销售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规格:JSD14-B7-TE19数量一台,进货价240元,销售价280元/件。JSD14-B7-AO8数量一台,进货价210元/件,销售价240元/件。此两台热水器均为被抽样单位购买用于检验检测。查明该案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70元。你商行对销售不合格家用热水器无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5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商行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商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检验检测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
2.《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胡桂华、彭解隆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4.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照片5张;
5.《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53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没款合计6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该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广西桂林农行营业部,帐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帐号: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0年5月19日